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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理赔时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1、《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保户填写。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2、《托修单》:保险公司提供,修理厂填写并盖章。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3、《定损单》:保险公司提供并填写,修理厂使用后交回保险公司。
    4、《修车发票》:修理厂提供。
    5、《施工单》:修理厂提供、填写并盖章。
    6、《材料单》:修理厂提供、填写并盖章。
    7、《第三方证明》:保险公司提供。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8、《赔款结算书》:由保险公司提供。车主是单位的需盖章,是个人则需签字。
    一、交强险应按全额理赔还是限额理赔
    1、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立法精神相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该规定不仅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纳入法定责任,而且也是表述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交强险。从位阶效力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2、从交强险设置的目的考量,交强险是一种特殊的险种,其具有强制性,其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投保人驾驶风险,最大限度救助受害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交强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险,其具备浓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如果严格按照各限额赔偿,就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也增大了投保人的风险。
    3、就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言,投保人在交纳交强险保费时,是按照交强险理赔全额交纳,那么在理赔时应该享有全额赔偿的权利,而不应只按照限额赔偿,将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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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