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班路上摔骨折算工伤吗怎么赔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劳动者不是在工作场所摔伤的,一般不属于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受伤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同时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这三点规定,才能够以此判定是工伤。 第一点: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因为与上下班有关的时间点(包括加班时间)也可以被视为合理的时间。如何理解一条合理的路线?这些路线通常是指常规会走的路线,包括员工从公司回家、到父母的家。接孩子的路线。 第二点:伤害必须是由城市交通轨道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才算是工伤。该句子就是包括机动车或者是非机动车对员工造成的伤害才算是达到工伤的条件。如果是自己摔倒了,因此与交通事故无关,因此不算是工伤。 第三点:事故应该是“非本人责任”。对这一点的理解应与前两点结合起来。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员工本人造成的,则交通事故中的伤害不视为工伤,反之亦然。 一、上下班途中什么情况不认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只要占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不合理,如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时间超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或者途中另办私事等,则可能不予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上下班途中”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述“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怎么认定工作时间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 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做出合理解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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