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学路上被撞残五岁男童获赔偿 |
释义 | 年仅五岁的男孩小雨在放学的路上被撞伤残,起诉司机、车辆所有者及保险公司索赔。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近6万元。 小雨是一名年仅五岁的男童,2010年7月30日下午,小雨放学回家,途经昌平区长陵镇南新村路口时,被北京市昌平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李某驾驶的中型客车撞倒,导致其右胫骨骨折,右小腿皮肤缺损,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雨受伤后在医院住院20天,手术治疗2次,却遗留右下肢功能部分障碍,经鉴定,小雨构成十级伤残。 小雨的家属以小雨的名义起诉,此次交通事故给年幼的小雨留下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时至今日,他看到汽车就躲得远远的,听到汽车喇叭就紧张,每走一步都疼的龇牙咧嘴,而右腿的瘢痕将永远伴随小雨终身,并时刻影响着他的生活。故小雨起诉要求李某、北京市昌平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答辩称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房地产公司和保险公司均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近6万元。 一、与交通事故赔偿有关的案例介绍 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故经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简称滨湖交警大队)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原告要求下述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27658.05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简称永诚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没有异议;因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故确定残疾赔偿金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认可20743.54元;对于营养费认可1350元,护理费认可3300元,交通费认可400元,鉴定费用不予承担。被告王阳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鉴定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余各项费用同意保险公司意见;其已向原告赔偿20000元。 法律分析: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肇事者王阳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碰擦行人荣宝英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荣宝英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荣宝英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荣宝英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荣宝英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荣宝英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王阳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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