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 |
释义 | 一、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为: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二、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法律依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9.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如何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作20年以下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比例作如下规定: 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上此次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产费用数额,可补足到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 10.关于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这次如何增加退休费的问题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均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11.关于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是否仍按劳字<1988>42号和国发<1992>28号文件的规定,增发每月5元生活补贴和10%基本离退休费的问题 鉴于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5元生活补贴和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10%基本离退休费,是在提高在职人员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出台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已将奖金纳入工资,成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12.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是否还按国家政策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 在新的退休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全国和省部级劳模、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以及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13.关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如何发放地区津贴的问题 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执行接收地区的地区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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