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过错鉴定去哪里做 |
释义 |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时,任何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中介性质已经明确,它不再是国家有关机构的依附,这样从根本上确保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防止了 法律分析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得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任何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解决了鉴定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中介性质已经明确,它不再是国家有关机构的依附,这样从根本上确保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防止了“医医相护”现象,增强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该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时,如双方协商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则可以被视为双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其愿意承担自认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拓展延伸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并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分别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参与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由具有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医疗卫生专家进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职责和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医疗事故的公正、公平、公开处理。 结语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得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任何其他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中介性质已经明确,它不再是国家有关机构的依附,这样从根本上确保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防止了“医医相护”现象,增强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该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时,如双方协商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则可以被视为双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其愿意承担自认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4-04)\t第六条\t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九条\t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