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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官司被告多久收到传票?
释义
    本文讲述了离婚诉讼中被告多久收到传票以及离婚官司需要进行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在七日内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但若案情复杂需要延
    法律分析
    一、离婚诉讼中,被告多久收到传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二)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也就是说,起诉状通过了法院的审查并可以立案的话,被告在12天之内会收到你的起诉书副本。传票可以通知被告人到法院自行领取或者由法院邮寄给被告人。
    二、离婚官司需要进行的时间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因此,通过诉讼离婚的案件审理时间如下:
    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二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一审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离婚官司的被告大约五日即可收到传票,十五日内完成答复即可,一个官司的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左右,但若挣得法官同意最长可延长至半年时间,也就是六个月时间,这段时间足够处理这场官司,其他的事件可以交给法律来处理。
    结语
    离婚诉讼中,被告多久收到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因此,离婚官司的被告大约五日即可收到传票,十五日内完成答复即可,一个官司的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左右,但若挣得法官同意最长可延长至半年时间,也就是六个月时间,这段时间足够处理这场官司,其他的事件可以交给法律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2-24)\t第二十六条\t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民法典\t第四十一条\t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二条\t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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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