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诉讼如何举证 |
释义 |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的举证方法及相关证据为: 1、证明双方存在债务的证据; 2、证明债权已到期的的证据; 3、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据。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判决裁判规则是什么 代位权判决裁判规则如下: 1、次债务人是否应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2、二次债务代物清偿协议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次处分债务人的债权; 5、当次债务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时,如何确定次债务金额; 6、代位权人有权申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无效; 7、使代位权,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成立代位权诉讼的前提。 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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