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的行使满足条件如下: 1、债务人必须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具体如下: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陷入履行延迟,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要什么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