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传播他人隐私视频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
释义 | 购买他人隐私视频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但不是犯法行为。如果购买后传播,且情节严重,则属于犯法行为。隐私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放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扰他人生活、窥视拍摄他人私密活动等行为都是侵犯隐私权的。 法律分析 一、购买他人隐私视频犯法吗 1、购买他人隐私视频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但不是犯法行为。 2、如果购买他人隐私视频后进行传播的,情节严重就是犯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隐私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特定的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时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隐私权具有秘密性。这里主要包括两层涵义,其一是指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虽然内容相当广泛,但共同的特征是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其二是指权利主体对这些秘密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法律保护权利主体这种秘密的存在,排除他人的干涉。 3、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其隐私权,既可以将原来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善良风俗即可。 结语 购买他人隐私视频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但不是犯法行为。如果购买后进行传播,情节严重则构成犯法,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解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窥视、拍摄他人的私密空间和活动,收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隐私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放弃性。权利主体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隐私权,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和善良风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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