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对前提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对 适用简易程序 无异议时,可以对一审普通程序进行适当简化,以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实现诉讼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一审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且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此外,庭审阶段简化,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 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