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客观方面:,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二)主观方面:,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由于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低价处理财产中有些作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也就是说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债务人一起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因而是有过错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