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因从事生产、所负债务以及所欠缴的税款;婚姻存续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为自身发展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