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交通强制措施凭证的方法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求当事人签名并告知其权利和执行期限,以及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立即解除。当事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交警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不是扣分和罚款,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法律分析 交通管理部门在向违法人员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凭证上签名,并告知其享有权利和执行强制措施的期限。如果采取的是现场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立即解除。当事人如果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交警强制措施凭证扣分罚钱吗 1、强制措施凭证不是扣分和罚款。 2、交警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不是处罚决定书,而扣分和罚款是交通违法处罚措施。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求当事人签名并告知其享有权利和执行强制措施的期限。同时,对于现场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立即解除。当事人如果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交警强制措施凭证不是扣分和罚款,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