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具有()。 |
释义 |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以下几种权力: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表现如下: 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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