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吃拿卡要、冷硬横推、慵懒散拖,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一律问责处理;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的,以及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对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或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以及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购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追究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
 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
 对于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