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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宁波经济适用保障房申请条件
释义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各县(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的,视作不符合申购条件。
    3、在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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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