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要件如下: 1、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售别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买受人购买私人房屋的,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意思必须真实可信。房地产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表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如果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利用别人的危险,使另一方在违反真实意义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的房地产销售合同,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合同明显不公平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4、必须合法。购房者通过转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或者按照规定将土地收入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依法公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