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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拟制血亲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释义
    《民法典》中明确了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和终止条件。收养孩子可形成抚养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需同时满足结婚和抚养事实两个条件。拟制血亲关系可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但若继父母抚养时间较长,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婚姻关系解体而终止。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拟制血亲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抑制血亲是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因为收养孩子以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适用于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由于种类的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便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了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而未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
    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除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拟制血亲关系可以形成抚养关系。收养孩子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典中有关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取决于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设定和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依据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而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则取决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以及抚养时间长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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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