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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拍卖中,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释义
    债权人可参加债务人财产拍卖,财物流拍后可用于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可将其作价交给执行债权人抵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可进行第三次拍卖,若仍流拍且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无法接受抵债,应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是可以参加债务人财产拍卖的,如果被拍卖的财物流拍的,如果债权人同意的,可以用财物抵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参加债务人财产拍卖,如财物流拍且债权人同意,可用财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或不动产,法院可将其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如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债,法院应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被执行人。若第三次拍卖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等不接受抵债,法院应发出变卖公告,若六十日内无买受人,应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 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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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5: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