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提取通话记录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被归类为视听数据证据。这类证据通常是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确认,然后形成证据链,以达到证明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处以罚款。除罚款外,责任人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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