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一、非诉执行案件有哪些法律特征? 1、非诉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2、非诉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不包括处理决定书。 3、非诉执行的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4、非诉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二、不执行行政行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