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
释义 | 行政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6、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8、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 听证的原则是: 1、公开原则,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 2、职能分离原则,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 3、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 4、案卷排它性原则,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 综上所述,行政听证会应当征询是否要求听证,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提交听证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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