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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听证程序规则是什么?
释义
    第一条
    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四)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六)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各方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听证应当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合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除涉外案件以外,听证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庭(办)庭长(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一、听证会的流程图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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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