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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听证的相关法律到底是什么?
释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知》规定,行政许可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对这些规定,我们还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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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