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根据2011年9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石柱县国房局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基本条件,只要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即应当受理。本案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至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内,即在2012年5月1日---2012年7月31日前可以申请执行。石柱县国房局于2012年5月1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三个月期限内,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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