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类型与适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五种。 (一)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情形: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5)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二)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履行判决 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应当注意: (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五)确认判决 1、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2、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一、环境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决定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决定种类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种类的决定: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可应申请人请求或依法主动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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