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 |
释义 | 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规定情节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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