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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类型
释义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五种。
    (一)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情形: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5)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二)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履行判决
    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应当注意:
    (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五)确认判决
    1、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2、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一、注册商标撤销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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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