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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新证人作证
释义
    1、可以申请。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强制拆迁听证需要经过哪些工作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同时也通过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在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回避的回避情况有哪些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刑事司法鉴定规定的内容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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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