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伪造出生证明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4、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一、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细则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行为犯,原则上来说,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会构成犯罪。但是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不适合全部入罪。需要结合犯罪情节考虑买卖的次数、件数、金额和买卖的目的和动机。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证据标准 1、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证据; 2、伪造者与伪造证件的关联性的证据; 3、伪造者主观故意的证据; 4、伪造者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违造国家机关证件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它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