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越早越好还是越晚越好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对伤残等级没有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需在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有内固定器材需拆除后方可鉴定。鉴定机构可选择市级司法鉴定机构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后可申请复查。被鉴定人需满足最短/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法律分析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但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越早越好,鉴定时间的早晚不会对伤残等级有任何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鉴定机构的选择有两个渠道: 1、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及因劳务关系造成的伤害由市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建立了劳动关系造成的工伤,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扩展资料: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结语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鉴定时间的早晚对伤残等级没有影响。根据相关法规,当职工经过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植入内固定器材的情况,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不需要拆除,否则需要拆除后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有两个渠道: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及因劳务关系造成的伤害由市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建立了劳动关系造成的工伤,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一年内,如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