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能够补充鉴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 1、原委托鉴定有遗漏的; 2、委托人为原委托鉴定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余必须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意见的瑕疵也可以通过纠正和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和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