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由谁做出? |
释义 | 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由院长作出,回避情形包括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等。审判人员可以使用书证原件、物证原物等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无法反驳的证据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法律分析 一、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1.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需要回避的,一般是由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 3.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5.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审判人员如何认定全部证据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结语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以及担任过本案相关角色等。审判人员认定全部证据的方式包括书证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经对方认可或无法反驳时,可确认其证明力。对自己主张只有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况,除对方认可外,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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