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对于8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应尊重子女意愿;对于8周岁以下的,则要看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教唆是否是原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利,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会停止探望,直到事由消失恢复探望。协议离婚不配合探视权的解决办法: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拒绝探视,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对于8周岁以下的子女,则要看其是否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教唆而拒绝探视。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当事人协议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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