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民事诉讼法中,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是否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
释义 | 在民事诉讼法中,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是否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应当暂停本案工作。律师整理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在民事诉讼法中,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是否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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