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处分撤销的应当恢复哪些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同时,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是恢复党员权利的要件。具体而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主观上要具有强烈的悔改意愿。比如,向组织表达悔改的诚意、悔改的具体打算等。 客观上要表现出积极的悔改行为。比如,通过较好业绩、突出表现,来证明自己知耻而后勇,立行立改。 悔改符合实际情况,没有虚假、伪装等成分。比如,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存在违纪行为,说明其毫无警醒、不知悔改,不具备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 恢复受处分人党员权利的具体程序,应充分体现留党察看处分“留在党内、以观后效”的程序设置目的,兼顾受处分人合法权益。 要做好启动恢复党员权利程序的相关工作,及时进行考察、公示。一般情况下,受处分人应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党支部应结合受处分人日常表现,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如经考察,认为受处分人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相关条件的,应起草形成《关于拟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支部进行公示。 同时,受处分人所在的党组织也可依职权启动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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