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制办各季度换证、补证信息报送时间安排为:第一季度为3月15日—25日,第二季度为6月15日至20日,第三季度为9月15日至20日,第四季度为12月15日至20日,若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申请换证、补证的,市法制办当季不予办理。为及时做好我县当季的换证、补证工作,避免出现遗漏和重复统计上报情况,各单位向我办报送换证、补证材料、数据的时间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第一季度为3月10日—20日,第二季度为6月10日至15日,第三季度为9月10日至15日,第四季度为12月10日至15日,其他时间请不要报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