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年开多少免税发票 |
释义 | 免税发票一年能开的数额要根据开票纳税人的经营类型及经营情况来确定。免税发票指的是依照国家的规定,依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单位所开具的发票类型,属于国家对于特殊群体所采取的一种税收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怎么报税 个体工商户报税的流程如下: 1、个体工商户按经营所得纳税的,如果有税控开票系统,对已开具的发票信息完成远程抄报税即可; 2、抄报税后,登录所属省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按填写顺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上报,完成上报处理结果; 3、如果有签订三方协议,可以在网站上直接扣款缴费; 4、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得扣除,对于无法分清个人家庭费用的,实际经营的40%视为经营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个体工商户报税需要的材料如下: 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税额、抵免税额、应补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如下: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5、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总之,个体工商户按经营所得纳税的,如果有税控开票系统,对已开具的发票信息完成远程抄报税即可;抄报税后,登录所属省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按填写顺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上报,完成上报处理结果;如果有签订三方协议,可以在网站上直接扣款缴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得扣除,对于无法分清个人家庭费用的,实际经营的40%视为经营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需要纳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等。 二、税务代理纳税人范围 税务代理的范围: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代理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代纳税人领购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注册税务师还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国税、地税)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小规模印花税的有关性质代码怎么填?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2.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税代码:09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3.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 4.第1栏“计税金额或件数”,填写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的金额,或权利、许可证照的件数。 5.第2栏“核定依据”,填写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 6.第3栏“核定比例”,填写核定征收的核定比例。 7.第5栏“本期应纳税额”,反映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5=1×4+2×3×4。 8.第6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9.第7栏“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10.第8栏“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税额。 11.第9栏“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反映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税额。计算公式为:9=(5-8)×减征比例。 12.第10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10=5-6-8-9。 1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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