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审终审原则的含义、内容和要求是,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适用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 3、判处死刑的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4、实行两审终审原则的意义: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又可以方便群众,节省人力和物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