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债权有四个限制:1.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破产案件之前;2.担保物权人需申报债权;3.担保物权需法院确认;4.未占有担保物应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担保债权的限制包括: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成立;2、担保物权人有义务申报债权;3、担保物权必须获得法院审查确认;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行使担保物权的权利应首先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权的占有后再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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