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担保与保证担保的优劣分析 |
释义 | 信用担保和保证担保是通过合同对债务进行担保的方式。信用担保主要用于企业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服务降低银行风险。保证担保多用于个人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无效时相关方需承担责任。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法律分析 信用担保和保证担保一般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债务进行的担保,是一种担保的债权,两者有所区别,信用担保一般存在于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活动中,由特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是一种综合的中介服务活动;而保证担保多存在于个人的贷款中,若无力偿还借款,则由保证人进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拓展延伸 信用担保与保证担保的风险评估与比较 信用担保与保证担保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它们在风险评估和比较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信用担保是指第三方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机构将承担责任。保证担保则是由个人或企业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担违约责任。在风险评估方面,信用担保通常更可靠,因为担保机构具有专业评估能力和丰富经验。而保证担保的风险则更依赖于担保人的个人财力和信用状况。在比较方面,信用担保的手续相对繁琐,费用较高,但更受金融机构认可。而保证担保手续相对简单,费用较低,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难以获得银行的认可。因此,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借款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 结语 信用担保和保证担保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风险评估和比较方面存在差异。信用担保由专业机构提供,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更可靠但手续繁琐;保证担保则由个人或企业提供,风险依赖于担保人的财力和信用,手续简单但难以获得银行认可。借款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综合评估和比较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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