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就可以做 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鉴定)。但有些地方出于保护职工权益(特别是农民工权益)规定钢板取出后才能做 伤残等级鉴定 。主要是考虑取钢板费用和防止取钢板后残情加重。比如,一个农民工受伤,用工单位没与之 签订劳动合同 ,不给 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近亲属申请仲裁确定的 事实劳动关系 , 认定为工伤 ,腿上打着钢板,如果钢板没取出就定残级,用工单位一次性赔付后,再取钢板的费用和钢板取出伤情加重不好处理,追要困难单位不存在没地方追要等。规定钢板取出才可做鉴定即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也可让受伤职工延长 停工留薪期 到钢板取出,由用人单位每月发工资生活有保障。 法律客观: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