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医院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医院建立医院、院办、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院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院办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