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刑事证据法 |
释义 | 刑事证据法是专门规范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问题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确定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问题,这是狭义上的证据审查判断问题; 二是确定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问题,这主要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为解决侦查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问题,“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较为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将该类规则分为强制性的排除规则、裁量性的排除规则以及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标准,引入了诸如“相互印证”“排他性”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等具有可操作性的验证标准。此外,“两个证据规定”还确立了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和排除性规则。可以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2年《刑事诉讼法》该法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很多内容,但又确立了一些新的证据规则。例如,该法以“两个证据规定”为蓝本,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增加了法定证据种类的范围,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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