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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释义
    2018年7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150万元。
    由乙公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归还给甲公司,且约定了年利率为10%的利息。《借款合同》并未约定乙公司的还款顺序。
    甲公司按约将借款提供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前,陆续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直至2021年7月3日,乙公司仅向甲公司支付了共计35万元的款项。甲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催告乙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全部本金加利息。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催告后未向甲公司作任何回复。
    2021年12月3日,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借款合同》约定除已支付35万元款项外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已支付的35万元款项属于归还利息,乙公司的还款顺序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乙公司则主张该35万元属于归还本金,还款顺序应当按照先本后息的顺序计算。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若当事人之间就清偿债务的顺序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偿还。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且给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按照下面的顺序对给付款项进行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因此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约定还款顺序,且乙公司支付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乙公司应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向甲公司还款。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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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6: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