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境外汇款有境外账户代理行及汇款路径选择问题. 如境外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没有与中行的境外账户行在同一银行,那么中行的境外账户代理行要选择一家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有账户代理关系的银行,将款项转过去,那通过这个中转行时也就是代理行,要收取一些转汇行手续费。而且可能汇两笔同样收款人、同样银行名称的转汇手续费不一样,因为在选择代理行时也就是路径选择时,可能有多种可能,例如同样的两笔汇款,是由两个不同的经办人员做的,那就有可能转汇行的选择不一样,手续费的收取也就不一样。要看您在汇款时选择的收费方式,是汇款人付费还是收款人付费,若是选择的收款人付费,那末就直接从汇款金额里扣除,是代理中转行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