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不正当竞争管辖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
释义 |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气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故乙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乙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冒、仿冒和降价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何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目前没有明确的这方面法律保护,不过可以向官方投诉 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入选。 案例一通信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名称为“用于码分多址 (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点评】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断诉争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为了判断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正向比较,而不是进行反向比较。所谓正向比较,是分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谓反向比较,是分析诉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认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反向比较是错误的新颖性判断方法,应当予以否定。近年来,通信领域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对于通信领域的专利权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断方法进行了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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