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意思表示需要在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也可以撤销,但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或者承诺人已经产生合理信赖利益,并未履行合同作了必要准备的,要约不能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