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欲证明属于实际施工人需准备的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1、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转包协议等。2、实际独立完成施工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向施工人员工资发放凭证、材料采购支付凭证等独自投入资金的证据;施工工人证人证言、施工物资供货协议、调度机械、施工签证、施工日记、施工过程中的来往函件等涉案工程完整施工资料。3、独立结算的证据,如接收工程进度款、缴纳税款等证据。实践当中,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工程施工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好独立施工的完整的项目资料、独立结算的证据等足以证明属于实际施工人的材料,以便于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向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举证规则,实际施工人需要举证证明其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情形,包括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挂靠等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承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