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图纸、与各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诉争工程是谁对外开展施工,实际履行承建诉争工程的各种义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班组、施工人员的组成、财产来源、财务管理情况,可以证明是否对施工工地上的人、财、物没有独立的支配权。间接证据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银行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证据,从而可以证明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掌控者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加盖公章的空白施工合同、空白施工方案、空白税(费)申报表、空白企业(公司)登记委托书、空白施工方案审批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事实。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需要通过其掌握的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确认函等书面文件,证明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实际履行情况。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该内容由 何竹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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